一、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

      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已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或挂靠在原单位的人员。


二、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单位:

每月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8%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每月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三、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和使用范围计入标准:

参保

年龄段

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总计

状态

计入比例

计入比例

入比例

在职

35

2%

1.10%

3.10%

(含35岁)以下

35岁至45

2%

1.40%

3.40%

(含45岁)

45岁以上

2%

1.70%

3.70%

退休

70


4.80%

4.80%

(含70岁)以下

70岁以上


5.10%

5.10%

适用范围: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费用;也可支付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不含自费费用)的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付线:我市统筹基金“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目前确定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参保人员在同一保险年度内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达到二次(含二次)以上时,起付标准减半。最高支付限额:我市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确定为100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解决。 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

医院等级

人员类别

甲类项目自付比例

其他范围内项目自付比例

备注

三级

在职

14%

乙类项目先自付10%在按甲类项目自付比例支付;适当放宽项目先自付30%,再按甲类项目自付比例支付

使用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国产的个人自付35%,进口的个人自付50%;使用医保范围外项目的费用需全自费。

退休

10.80%

二级

在职

11%

退休

8.40%

一级

在职

8%

退休

6%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在职

6%

退休

4.40%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

3、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工伤(含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职工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