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一)重症疾病
1、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
2、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恶性肿瘤治疗(含白血病);
4、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6、精神病:⑴精神分裂症、⑵情感性精神病、⑶脑器质性精神病。
(二)慢性疾病
1、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2、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3、系统性红斑狼疮;
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申报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提交近一年的重症(慢性)疾病连续治疗病历、相关疾病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2、单位收齐本单位所有申报人的资料,写出申报函,打印重症(慢性)人员名册表(列出申报人员名单、所患相应疾病、定点治疗医院意向,应选择一所具备诊治条件的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院)及软盘,将申报函及原始资料一并报我处;
3、我处收齐资料后进行初审,一周内反馈初审结果。对初审合格者发给《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疾病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指定鉴定医院;
4、单位将《审批登记表》发给需鉴定的申报人,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相关栏目、加盖公章后,持《审批登记表》到指定的鉴定医院进行重症(慢性)疾病鉴定;
5、单位将已鉴定患有重症(慢性)疾病人员的《审批登记表》、病历等原始资料一并交我处;
6、我处在一周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反馈单位,申报单位按我处要求,对复审合格者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审批登记表》,凭我处开据的专用病历购买单,购买专用病历(兰色),填写相关内容、粘贴照片后交社保处医保科加盖钢印章;
7、申报人拿到专用病历后,携带《审批登记表》、专用病历、IC卡到指定的定点医院登记、治疗。
三、办理时间安排及时限规定(限江岸辖区)
1、单位申报、领表、领专用病历时间为每周四、五两天;我处初审、复审时间为每周一、二、三;
2、初审:从受理申报单位报送资料时起,一周内反馈结果;
3、复审:从申报单位第二次报送资料时起,一周内反馈结果。